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一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从理论上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深刻总结。
“四种形态”对中央正风反腐重大举措作出了新的理论归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上率下抓作风、雷霆万钧反腐败,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中央的部署要求,聚焦中心任务,全面履行职责,始终保持了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全面从严治党的体制机制越来越顺畅,成效越来越明显。这些成绩的取得,根本原因就在于遵循了中国共产党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顺应了党心民心,赢得了全党全社会的拥护和支持。对这些珍贵的探索实践经验,应当从理论上予以总结归纳,以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工作。
“四种形态”是四个层面的归纳,高度概括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探索创新,体现了反腐败纲举目张、分类施策、逐级递进、统筹推进的战略考量,表明党中央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更加注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更加注重提升党的自我净化能力。“四种形态”是四项要求,把“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的要求放在最前面,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四种不同形态的区分着眼于全党和党的建设全过程,使“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有了带电的缓冲区,使“严管就是厚爱”的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具体、抓手更加精准,符合“祸患常积于忽微”的腐败发展规律,也符合权力监督的规律。
“四种形态”进一步明确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法论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工作方针和方法论。“四种形态”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边界更加清晰,目标更加明确。“四种形态”不是平均分配,每种形态所对应的人群有明显不同。对“多数”和“少数”的区分,体现的是中央对全体党员干部谆谆告诫的耐心和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决心。既要相信和依靠大多数,又要通过惩治极少数教育和警示大多数。“四种形态”不是平分秋色,各个形态之间呈现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置层次之分,需要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和探索实践。管住大多数要把丑话撂在前面,做保健、治未病;处置少数违纪者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正歪树、治病树;严厉惩治极极少数要把决心立在前面,壮士断腕、拔烂树。在当前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下,重构政治生态、实现党内关系正常化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只有实现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化,才会有真诚坦荡的咬耳扯袖,才会有心悦诚服的红脸出汗,才能够管住大多数。只有在发生小问题的时候就及时处理和约束,才能避免养成“大老虎”,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四种形态”彰显了党对腐败零容忍的鲜明政治态度
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和腐败水火不容。对腐败零容忍,既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全党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也是所有清廉国家坚决惩治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基本经验。“四种形态”覆盖所有的违纪情形,强调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不是对严重违纪轻处分,更不是把涉嫌违法问题当做违纪来处理,而是对违纪问题无论情节多么轻微、涉及金额多么小,都要露头就打、动辄则咎、一寸不让。这种“小题大做”、锱铢必较的执纪风格,正在实现从长期以来重违纪金额、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向捍卫党纪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的巨大转变。“主惩小恶、以诫大恶”,体现的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基本要求,彰显新一届党中央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鲜明政治态度,培育全党对纪律和规矩的敬畏之心,引领全社会对腐败零容忍的共同价值追求,为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廉洁政治建设”目标进一步夯实了制度基础、社会认同和文化底蕴。
“四种形态”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
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知易行难,需要落细落小,多积尺寸之功。贯彻中央要求和王岐山同志讲话精神,广东下一步将进一步聚焦主业主责,全面履行职责,提升执纪能力,强化技术支撑,以破解“八个方面的难题”为突破口,积极进取、扎实工作,攻坚克难、探索规律,把纪律挺在最前沿,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一是破解腐败存量大,但查处力量不足、力度不够的问题。立足于内部挖潜,创新方式、深化改革,全面加大纪律审查工作力度。二是破解腐败案件越来越复杂,但纪律审查能力还不完全适应的问题。大力推进纪律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走精兵强将之路。三是破解突破重大疑难案件手段不足,组织协调不到位的问题。发挥好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外协调”和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指挥协调中心“内协调”作用,形成强大合力。四是破解反腐败保持高压态势,但仍然有人不收敛不收手的问题。认真总结制定实施“一案双查”流程图的经验,继续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倒逼主体责任落实。五是破解既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又要防止助长一些人侥幸心理的问题。统筹用好“两个抓手”,既立足于抓早抓小,又集中力量查处“三类人”。六是破解既要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又要确保执纪安全的问题。积极探索查清问题的新方法新途径,确保纪律审查安全。七是破解既要减少腐败存量,又要遏制腐败增量的问题。始终不渝走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道路,构建“大预防”工作格局。八是破解既要监督别人,又要接受监督、防止“灯下黑”的问题。坚持有案必查、有信必核,通过创新方式方法、强化监督、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自身监督,切实解决好“灯下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