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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行贿三罪并罚——兰州新区组织部原副部长终审获刑13年

作者: 浏览量:来源: 日期:2015-05-08

兰州新区组织部原副部长范宏涛在贪污财政款项的同时,还向上级领导行贿,并以帮助他人调动工作等方式受贿。2014年6月30日,兰州中院对范宏涛所犯贪污、受贿、行贿罪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依法没收赃款上缴国库,追缴剩余赃款。宣判后,范宏涛表示上诉。4月27日,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贪污、受贿、行贿三罪并罚被判13年

2012年4月间,范宏涛利用担任兰州新区组织人事局副局长职务之便,以赴外省考察需要差旅费为名,伙同其同学兰州沃尔耕会务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沃尔耕公司)法人代表张博武(已判刑)在承接的兰州新区会务、广告制作业务中,采取加大成本、增加费用、虚报支出的手段,从支付的费用中套现5万元,范宏涛则将该款据为己有。同年6月至11月间,张博武套取兰州新区相关会议服务、广告宣传等财政支付资金。12月13日,张博武从获取的利润中将47万元存入其个人银行卡后交给范宏涛。此后,范宏涛将卡内的2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2013年5月,审计部门查扣了该银行卡,查获当时卡上余额44万余元。

2010年11月21日,时任兰州人事局调配录用处副处长的范宏涛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镇原县李某将其儿子调入兰州市政府部门工作,并收受李某所送现金5.9万元。2012年1月16日,范宏涛利用自己担任兰州新区组织人事局副局长职务之便,帮助镇原县范某某调入兰州市一所医院,并收受转账现金6万元。同月,范宏涛帮助沃尔耕公司承接兰州新区会务、广告等业务后,以共同投资为名认购了兰州市“银滩雅苑”一处房产,由张博武以范宏涛名义缴纳首期购房款30万元。案发前,范宏涛以个人名义联系转让、出售。

另外,范宏涛为感谢时任兰州新区组织人事局局长慕洲(已判刑)的帮助以及希望以后得到其照顾,于2012年6月,告知张博武“慕洲要出国考察”,同月张博武便将兑换的1万美元交给范宏涛。此后,范宏涛则以个人名义送给慕洲。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范宏涛行为构成贪污、受贿、行贿罪,遂依法判处其犯贪污罪有期徒刑10年,犯受贿罪有期徒刑11年,犯行贿罪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宣判后,范宏涛以其贪污47万元系兰州新区组织部人事局与沃尔耕公司“倒账”的结余款、购房款30万元系其与张博武共同投资行为非受贿款等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省高院二审认为,范宏涛供述倒47万元时没有给慕洲说,是其自己决定的,事后也没有向他汇报。虽然张博武证实范宏涛说过该款是组织部的钱,组织部要用,但在将47万元存入银行卡交给范宏涛后,其对该款具体如何使用并不清楚,实际上该卡也是由范宏涛个人控制,后也用该卡进行了个人实际消费,慕洲对47万元的来源及支出情况并不知情,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受贿30万元,经查,张博武在侦查机关供述范宏涛是以借为由向其要的30万元,只要生意继续做着,其肯定不会问他要这笔钱。范宏涛在侦查机关也曾供述,其就是不想用家里的存款交房款,想把这些钱用在别的地方。虽然范宏涛与张博武约定将房屋转让后,二人共同赚取差价,但并没有约定获利如何分配,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董子彪)